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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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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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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证据如何收集?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5日 来源:广州医疗美容纠纷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美容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美容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怎样解决医疗纠纷

怎样解决医疗纠纷

 据调查,80%的医疗纠纷与沟通不够有关。有些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会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有的“医闹”甚至以此要挟医院。如果在就医时发生了医患纠纷该如何处理

  病人和医生都不应“私了”

  公立医院属于国有资产,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院方不可与患方“私了”,北京地区各级医院按市政府及市卫生局规定,加入了医疗保险,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双方应按法定程序维护各自权益。医院个别医生就医疗过失单方面向患方作出的赔偿与许愿,没有医院律师在场签署协议也无效。

  患方在争议中不应采取违法行为

  医疗场所是特殊公共场所,干扰和破坏医疗公共秩序,是对其他病人医疗权利的侵权,也是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职业的侵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违法行为: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的;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活动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 通、干扰诊疗环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专业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以帮助病人

  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和医疗过失防范的卫生法律服务机构。医疗参保医院与患方发生医疗纠纷,患方请求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时,不用支付费用,并可为患方提供咨询服务。

  患方哪些人可参加医疗调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人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患者、近亲属和近亲属共同书面委托的代理人,非近亲属代表和非代理人不得参加;代表人和代理人一般不超过3人;近亲属一般指患者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患方要保存和提供原始单据

  在调解医疗纠纷时,患方要保存和提供一些原始单据,包括:

  1.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如:住院结算单原件;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被保险人出具的医疗费分项说明,如患者原发病医疗费用数额、因职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后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说明应有被保险人签字盖章;能够证明医疗费数额的其他原始单据。

  2.误工费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数额,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北京市上年度人均工资及误工时间计算。

  3.残疾用具费证明:患者工资收入证明、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证明及所需用具的名称、类型、型号、原始发票;患者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资及奖金福利证明;有工资的陪护人员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

  4.被抚养人情况证明:患者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患者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加盖出证单位公章。

  5、共同抚养人情况证明:配偶或兄弟姐妹等共同抚养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6、其他原始单证:交通费原始凭据;患者或近亲属住宿费原始凭据;调处中心调解费原始收据;尸检费、鉴定费等收据。

  这些单证字据清晰、可认、无添加或涂改的;属于赔偿期限内;属于赔案范围、赔偿范围和限额内。

医疗事故的证据如何收集?

  核心内容:病人及家属能否收集和取得充足的证据材料是能否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赢得满意结果的关健之一。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医疗不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二、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

  三、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四、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环节往往被慌乱的家属所忽略,等到过后想起时已无法补救。对此,病人及家属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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